索引号: | 1606265562589509 | 信息分类名称: | |
发布机构: | 秦安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08-15 08:54 |
名称: | 【秦政发〔2020〕49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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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发〔2020〕49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秦政发〔2020〕49
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兴国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解放路片区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桥南中学及和谐苑以东、南小河以南、石碑路及秦南路以西、邢泉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四至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秦安县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秦安县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9日 附件
秦安县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解放路片区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桥南中学及和谐苑以东、南小河以南、石碑路及秦南路以西、邢泉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四至图(见附图)为准。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单位)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二)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五、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和谐、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安全征收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七、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及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由产权认定组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超出二层以上的部分,不列入补偿范围,不予评估。 (四)被认定为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1.一处合法宅基地,享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宅基地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对于户籍界定在丰乐、邢泉、南关村并参加本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被征收人,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按照人均4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合计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900元(已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人口,不再享受本条安置政策)。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95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所选房屋的安置价(均价3950元/平方米,考虑楼层差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优惠价(均价4500元/平方米,考虑楼层差价)购买。 3.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源、房屋标准及房屋选择方式。 (1)房源 欣悦苑小区(现房):A户型三室两厅(120.12平方米-123.76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89.72平方米-110.78平方米)。 庆华苑小区(现房):A户型三室两厅(110.32平方米-121.43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78.89平方米-96.52平方米)。 幸福佳苑小区(期房),位于征收区域,A户型三室两厅(111平方米-133平方米),B户型两室两厅(93平方米)。 房屋的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2)房屋标准 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3)房屋选择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不能超过应安置总面积的10%。被征收人按照下列两种方案中任意一种选择房屋: A方案:欣悦苑或庆华苑小区房屋1套或2套; B方案:欣悦苑或庆华苑小区房屋1套,幸福佳苑小区房屋1套。 符合选择第三套房条件的在欣悦苑或庆华苑小区选择房屋。 安置房选定后,必须在2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号无效。 (二)货币补偿 1.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享受200平方米安置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95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宅基地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对于户籍界定在丰乐、邢泉、南关村并参加本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被征收人,人口6人(含6人)以上,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按人均40平方米,每平方米3950元计算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合计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900元(已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人口,不再享受本条安置政策)。 2.临街住宅部分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用于经营1年以上(含1年),且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按照评估结果,以“1+0.5”的方式予以补偿。 3.对征收区域内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家庭人口每人2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十一、土地的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超出0.3亩的部分,按照每亩12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二)未审批或未办证的土地,按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奖励 (一)被征收人除合法宅基地外,再无其他任何建筑的,对合法宅基地内未修建的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源节约垃圾减量奖(占地总面积大于0.3亩的,以0.3亩为准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启动20日内签约,拥有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2套及以上的,奖励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选择实物安置房2套以下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8万元;1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5万元;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3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三、特殊人群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是五保户、孤儿的,由县政府负责安置。 十四、补偿协议 (一)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秦安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二)补偿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征收专户。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县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拆除。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四)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七、本方案仅适用于解放路片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县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征收范围四至图 征收范围四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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