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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15:28 |
名称: | 【秦政办发〔2020〕33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主题词: |
秦政办发〔2020〕33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秦安县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秦安县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全域无垃圾治理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的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筹资,缓解全县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集中无害化处理经费短缺的问题,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秦安提供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群众积极筹集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发挥群众在全域无垃圾治理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村庄分布、人口数量、设施配套等情况,以镇政府驻地和川区行政村为重点,积极探索,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三)规范程序、群众自愿。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筹资,规范程序,尊重群众意愿,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行筹资方案公开、收缴金额公开等制度,接受广大村民监督和评议,发挥资金效益。 三、筹资方式 从2020年6月起,各镇按照“一事一议”相关程序,农村人口按照人均每月不超过3元(含3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同时,要结合实际,对鳏寡孤独、现役军人、整户外出等特殊群体予以减免。 四、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各村筹集的资金纳入镇财政“一事一议”资金账户分村专户管理,如无此账户,可纳入“零户统管户”,专账核算,全部用于本村环境卫生整治。 (二)村委会要将“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其他社会捐助的资金可根据捐款人的意愿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际,由各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筹集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镇要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自觉投身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二)制定筹资方案。结合实际,以村为单位制定筹资方案,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广泛讨论、听取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筹资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筹资方案进行筹资。 (三)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抓总,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结合实际制定筹资方案并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镇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加大督查考核。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考核督查,跟踪问效,着力推动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