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600851628237408 | 信息分类名称: | |
发布机构: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17:01 |
名称: | 【秦政办发〔2019〕51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蔡店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
文 号: | 主题词: |
【秦政办发〔2019〕51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蔡店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兴国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城北片区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城北片区(蔡店村)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葫芦河以东、锁子峡口以南、凤翮山以西、二水沟以北(含三角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不包含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及原永红厂、化工厂处置的土地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 五、征收补偿 按照《秦安县城北片区(蔡店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